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邹某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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