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胜勇。
被执行人邓传兰。
被执行人邓彬。
被执行人陈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邓传兰在银行有存款9000元可以履行部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邓传兰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账户为XXX……………中的银行存款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 〇一 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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