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荣申请执行赵玉祥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赵金荣。

被执行人盛学分。

被执行人赵玉分。

被执行人赵玉会。

被执行人赵玉祥。

被执行人赵玉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赵玉强、赵玉分、赵玉会、盛学分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湄法执字第5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玉祥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分理处的存款882.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玉祥已与申请执行人赵金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在银行的存款88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马 正 义  

审判员  潘 应 康  

二 〇一 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红 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决定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在你行的存款。请按照下列项目协助执行。

解除冻结后划拨存款户名赵玉祥

解除冻结后划拨账号×××。

解除冻结后划拨金额882.00元。

划入存款户名湄潭县财政局

划入账号×××-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附(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

(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已收悉。我行已按你院通知要求将赵玉祥的银行存款882.00元划拨至你院指定账户(户名湄潭县财政局,账号×××-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年   月   日

此联由执行划拨(提取)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湄 潭 县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赡养纠纷

评议时间2015年10月9日。

评议地点湄潭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潘应康、马正义

书记员  陈 红 勇  

评议记录如下:

肖毅:关于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等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就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议。

潘应康: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盛学分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赵玉祥、盛学分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玉祥、盛学分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予以冻结。个人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的银行存款882.00元;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的银行存款446.20元。

马正义:本院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因此,同意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的银行存款882.00元、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的银行存款446.20元。

肖毅:同意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银行存款882.00元、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的银行存款446.20元。

统一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银行存款882.00元、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的银行存款4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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