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正昌 。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唐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正昌应支付唐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3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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