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湄潭县科尔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龙江。
被执行人卓敏。
被执行人卓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县科尔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龙江、卓敏、卓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 0一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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