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朝俊。
被执行人黄禄均。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成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朝俊、黄禄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规定,张朝俊、黄禄均应支付徐成乾案件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