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桃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湄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祥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桃林应支付罗祥芬案件款150000元,受理费2300元。现查明李桃林在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兴湄北路XX号有房屋财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XX……号,面积:68.90㎡),为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兴湄北路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XX……号);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云 宏
审判员 张 宗 奇
审判员 丁 希 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成 继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长 李 云 宏
审判员 丁希勇张宗奇
书记员 李 成 继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李云宏关于罗祥芬申请执行李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桃林应支付罗祥芬案件款150000元,受理费2300元。现查明李桃林在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兴湄北路43号有房屋财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00001030号,面积68.90㎡),我的意见是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是否查封?请大家发表意见。
丁希勇未履行义务,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张宗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统一意见
查封被执行人李桃林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兴湄北路43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00001030号)。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湄执字第717号
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院受理的罗祥芬申请执行李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桃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决定查封李桃林的房屋,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查封户名李桃林
查封房屋产权号遵房权证湄潭字00001030号
查封期限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
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附(2015)湄执字第71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5)湄执字第717号
湄潭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湄执字第7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按你院要求执行,对遵房权证湄潭字00001030号房屋予以查封。
。
二0一五年十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