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浙大南路商业巷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第XX……号)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浙大南路商业巷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第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成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