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浙大南路商业巷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第XX……号)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浙大南路商业巷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第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成继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