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云峰。
被执行人谭书志。
被执行人王建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朱克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作出了(2015)湄执字第6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谭书志之妻王建英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书志、王建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英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2046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英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20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