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坤容。
被执行人苟刚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苟顺昌、殷坤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刚强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湄法执字第57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苟刚强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的存款1023.62元,现因被执行人苟刚强已与申请执行人苟顺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苟刚强在银行的存款1023.6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潘应康
二 〇一 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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