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执行人杨胜勇。

被执行人邓传兰。

被执行人邓彬。

被执行人陈坚。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应支付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2月10日前清偿本案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3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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