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坤容。
被执行人苟刚强。
申请人苟顺昌、殷坤容与被执行人苟刚强赡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载明:由被执行人苟刚强于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苟顺昌、殷坤容赡养费40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苟刚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2015年1月至6月的义务,权利人苟顺昌、殷坤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于2015年10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苟刚强存款1000.00元(含其承担的申请费50.00元)给申请人苟顺昌、殷坤容,同时,双方就余下款项1450.00元及2015年下半年赡养费的履行自愿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一、由法院从被执行人苟刚强的存款中扣划1000.00元(含承担的申请费50.00元)给申请人苟顺昌、殷坤容,由申请人苟顺昌、殷坤容代交50.00元申请费到法院;二、2015年上半年余欠赡养费1450.00元及2015年下半年的赡养费由被执行人苟刚强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苟顺昌、殷坤容。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5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苟刚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权利人苟顺昌、殷坤容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马正义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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