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高贞申请执行周春华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邱高贞。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春华。

被执行人罗永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周春华、被执行人罗永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高贞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约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春华、被执行人罗永琴应当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邱高贞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266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4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需等待执行标的物异议结果,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权利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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