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申请执行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人陈毅。

被执行人唐继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陈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唐继敏系湄潭县XX完小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以履行部分义务;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陈毅。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唐继敏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陈毅,直至付清9400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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