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继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陈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唐继敏系湄潭县XX完小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以履行部分义务;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陈毅。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唐继敏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陈毅,直至付清9400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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