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云峰。
被执行人谭书志。
第三人王建英,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湄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在朱克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询,第三人王建英系被执行人谭书志之妻,故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谭书志、王建英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英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0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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