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乐申请执行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唐乐。

被执行人周春华。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林,董事长。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周春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乐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周春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唐乐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的四倍贷款利息以及诉讼费49572元、申请执行费639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需等待执行标的物异议结果,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权利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6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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