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云峰。
被执行人谭书志。
第三人王建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克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因第三人王建英系被执行人谭书志之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王建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谭书志、王建英、曾云峰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朱克杨债务1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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