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德刚。
本院在执行周定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德刚已外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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