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云其。
本院在执行朱昌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云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云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6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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