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
被执行人周春华。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周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主文约定,被执行人周春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27日起至清偿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以及支付诉讼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69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需等待执行标的物异议结果,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权利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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