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伍德珍、王杨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地址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

负责人倪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亮新,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伍德珍,务农。

被执行人王杨仙,务农。

被执行人王扬军,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伍德珍、王杨仙、王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王杨仙负担案件受理费582元及三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德珍、王杨仙、王扬军均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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