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刚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忠贵申请执行喻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喻刚祥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21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喻刚祥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刚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修执字第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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