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倪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傅晓红,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傅晓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1896.65元及利息、滞纳金44366.07元、其他费用894元,并由傅晓红负担案件受理费7417元、公告费192元,共计7609元,以及负担申请执行费1127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晓红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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