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西、王志仙等与罗智伟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2
申请执行人张应西。

申请执行人王志仙。

申请执行人罗燕。

申请执行人张雅涵。

法定代理人罗燕。系张雅涵之母。

被执行人罗智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智伟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应西、王志仙、罗燕、张雅涵87211.4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0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与(2015)修执字第267号案执行标的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8元、鉴定费1100元和申请执行费1700元一并履行,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7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7286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72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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