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仙。
申请执行人罗燕。
申请执行人张雅涵。
法定代理人罗燕。系张雅涵之母。
被执行人罗智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智伟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应西、王志仙、罗燕、张雅涵87211.4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0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与(2015)修执字第267号案执行标的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8元、鉴定费1100元和申请执行费1700元一并履行,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7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7286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72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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