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倪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亮新,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简红燕,务农。
被执行人艾新萍,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简红燕、艾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60.32元及利息,并由简红燕负担案件受理费172元及二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86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简红燕、艾新萍均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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