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正江,修文县扎佐镇葛马村8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修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明华申请执行周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正江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9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正江履行了3000元,尚欠案款6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修执字第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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