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倪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亮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罗宝,农民。
被执行人罗章华,农民。
被执行人付豪学,农民,现关押于贵州省王武监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罗宝、罗章华、付豪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罗宝、罗章华、付豪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4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宝、罗章华现无经济收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付豪学现在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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