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乙履行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赡养费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乙现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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