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营关村。
法定代表人蔡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梅申请执行贵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杨梅案款40893.12元,诉讼费41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19.5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贵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修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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