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照刚,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富。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季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修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申请执行费51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勇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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