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2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丁。

申请执行人吴某戊。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吴某己。

被执行人吴某庚。

被执行人吴某辛。

本院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申请执行马某、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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