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丁。
申请执行人吴某戊。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吴某己。
被执行人吴某庚。
被执行人吴某辛。
本院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申请执行马某、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审 判 员 彭金畅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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