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某某。
我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再申请执行(标的款30750元、执行费36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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