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2
申请执行人尤某,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熊某,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尤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偿还尤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起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2、承担诉讼费用4410元(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领取执行通知书后联系不上,不知其下落。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合成组有一幢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土地证号:兴城北集用(2011)第0097号,使用权面积141.8平方米。本院已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不在,被查封的房屋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100000元本金及利息。

诉讼费用4410元(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