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我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动产可供执行,固定财产暂不明析,尚在析产诉讼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执字第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再申请执行(标的款38000元、执行费470元、诉讼费3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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