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红,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林以配,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成凤申请执行林红、林以配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红、林以配应履行的义务为:连带赔偿吴成凤14776元(含迟延履行利息261元),并承担执行费1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红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91907*************581的账户有存款20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红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4894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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