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光文,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付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履行给付王正娥赔偿款26685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0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光文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882.41元(账号:×××,余额:882.4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付光文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82.41元(账号:×××,余额:882.417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户名:兴仁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 ○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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