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书发,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借款45500元,缴纳诉讼费900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58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罗书发系兴仁县水务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4396元,实发3150元)。因涉另案,本院(2014)仁执字第353号执行裁定书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1300元,至扣足30000.00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本院(2014)仁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的次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罗书发工资2000元,至扣足4713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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