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骆清文,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赖小平,贵州省兴仁县人。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安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清文、赖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安华借款425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息率四倍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院诉讼费3840元、执行费6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清文、赖小平在兴仁县屯脚镇双龙村楼房上组有平房一幢,面积为199.28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安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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