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1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某某、张某某给付欠款42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执字第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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