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荣超,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行有存款749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荣超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行以张荣超名义存入的存款7894元至兴仁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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