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远波,贵州省兴仁县人。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金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远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远波2015年6月1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汤金翠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院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远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汤金翠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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