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金翠申请执行陈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1
申请执行人汤金翠,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陈远波,贵州省兴仁县人。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金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远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远波2015年6月1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汤金翠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院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远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汤金翠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代武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