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代华申请执行周萧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1
申请执行人谭代华,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周萧飞,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谭代华申请执行周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给付谭代华借款本金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除了每月有实发工资3828元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周萧飞在兴仁县百德镇人民政府所得工资2000元,直至扣足14000元止,扣款用以向申请执行人谭代华支付借款1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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