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萧飞,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谭代华申请执行周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给付谭代华借款本金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除了每月有实发工资3828元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周萧飞在兴仁县百德镇人民政府所得工资2000元,直至扣足14000元止,扣款用以向申请执行人谭代华支付借款1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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