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平申请执行冯友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1
申请执行人刘祖平,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冯友娣,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祖平申请执行冯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冯友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冯友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祖平返还借款及给付货款人民币共计29000元的法律义务。经本院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冯友娣现属于贫困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祖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祖平发现被执行人冯友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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