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驰与黄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1
申请执行人罗驰,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黄峰,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8月4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黄峰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申请人罗驰借款人民币10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每天10.00元计算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峰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执字第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黄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10450.00元及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黄峰应缴纳的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6.00元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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