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兴仁县这都大发煤矿。
住所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谢美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58
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光阳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仁执字第62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煤矿经营不善,资金困难,难予一次性给付” 为由拟定分期给付计划,但至今未履行。由于未履行,申请人李光阳又于2015年7月8日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同一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本院以(2015)仁执字第307号又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以重复立案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即本执行案),请求继续执行(2015)仁执字第62号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3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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