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熊江莉,系董事长。
地址兴仁县振兴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永房,系兴仁县大山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玉辉,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罗永红,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金勇,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玉辉、罗永红、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连带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525.00元;3.承担执行费6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玉辉、罗永红、金勇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执字第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田玉辉、罗永红、金勇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田玉辉、罗永红、金勇应承担的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850.00元应继续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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