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李永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江莉,系董事长。

地址兴仁县振兴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永房,系兴仁县大山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永洪,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申请执行人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为14.94‰,从2015年1月31日起,每月按2000.00元还款本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还清本息止);2.承担诉讼费275.00元;3.承担执行费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洪在兴仁县田湾乡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4283.00余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提供还款说明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永洪的工资2000.00元偿还贷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扣划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永洪在田湾乡中心学校的工资200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及案件的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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