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选元与冯益万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陈选元,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被执行人冯益万(曾用名:冯兴建),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陈选元申请执行冯益万故意伤害的民事赔偿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冯益万未履行。被执行人冯益万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选元损失费142100元;2、承担执行费20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益万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仁执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益万未履行的剩余债权142100元。

被执行人冯益万未交纳的执行费2032元应当继续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 0 一 五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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