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兴兰申请执行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段兴兰,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张宇,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宇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张宇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段兴兰借款本金3.5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 交纳本案诉讼费76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宇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每月有工资收入4916.00元,但因另二案已被本院每月扣留、提取2200.00元(需扣至2018年3月)及单位扣缴的公积金585.00元和绩效工资753.00元,现每月实发137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8年4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宇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收入2500.00元,用于给付段兴兰借款本金3.5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开始扣留时再另行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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