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思扬,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陈元林,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84、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顾思扬借款本金及利息43750元,缴纳执行费550元;偿还王正勇借款本金及利息42250元,缴纳执行费530元。以上金额共计87080元,扣除陈元林已缴纳的8000元,还应缴纳7908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陈元林系兴仁县真武山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5225.50元,实发52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陈元林工资3000元,至扣足7908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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