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勇顾思扬申请执行陈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王正勇,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顾思扬,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陈元林,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84、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顾思扬借款本金及利息43750元,缴纳执行费550元;偿还王正勇借款本金及利息42250元,缴纳执行费530元。以上金额共计87080元,扣除陈元林已缴纳的8000元,还应缴纳7908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陈元林系兴仁县真武山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5225.50元,实发52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陈元林工资3000元,至扣足7908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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